張貼日期: 2024-10-11 12:42:39 點閱:46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3年10月8日府交工字第1130386005號函辦理。二、請加強宣導「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合格微型電動二輪
車,應儘速審驗掛牌,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或停放道路
者,將有相關罰鍰」。
三、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,必須依法懸掛車牌及投保強制險方可合法上路。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者,將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71-1條規定,面臨新臺幣1,200元至3,600元的罰鍰,並將車輛移置保管。